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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手续

机动车注册登记

http://www.jiaxie.com 2008年06月17 驾协

一、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地点: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首先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

㈠进口机动车、出租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教练车在车辆管理所市所进行确认和检验。

地点:河东区真理道与靖江路交口。

㈡国产汽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分所进行确认和检验。

㈢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国产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区县工作站进行确认和检验。

四、提交的资料:

㈠《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后附样表及填写样式)

㈡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㈢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临管车辆除外;

㈣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㈤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㈥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在天津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地址: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电话:24382095);

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㈧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附: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2、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3、 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时随车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

·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客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范围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有国务院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收费:行驶证15/本,登记证书10/证;汽车号牌100/副,摩托车号牌70/副,挂车号牌50/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副。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咨询电话:24561100

九、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